智能金融发展呈四大新趋势,创新仍需恪守“负责任金融”理念

智能金融发展呈四大新趋势,创新仍需恪守“负责任金融”理念
2022-11-28 10:47 南方都市报 编辑:张振山

11月27日,由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资深研究员、证监会原主席肖钢牵头的《明珠湾智能金融发展报告(2021)》(以下简称《报告》)正式发布。该报告是中国金融四十人研究院课题项目“中国智能金融发展报告(2021)”的研究成果,课题组成员由来自科技主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及知名金融机构、高校智库、科技公司的研究骨干组成。

《报告》发现,我国智能金融发展呈现出新趋势和新特点:一是智能金融的发展环境进一步得到规范;二是人工智能技术推动产生新的研究范式;三是智能金融应用不断深化;四是智能金融转型步伐加快。《报告》围绕人工智能技术和金融融合、智能金融的发展和监管两个方面,提出了11条具体建议,同时特别强调,智能金融发展需恪守“负责任金融”发展理念。

智能金融发展四大新趋势、新特点

《报告》总结发现,我国智能金融发展呈现出新趋势和新特点,一是智能金融的发展环境进一步得到规范;二是人工智能技术推动产生新的研究范式;三是智能金融应用不断深化;四是智能金融转型步伐加快。

具体而言,在智能金融规范发展方面,2021年,一系列立足当前、着眼未来的智能金融相关政策规划相继出台,推动智能金融健康有序发展。

在智能金融新研究范式方面,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不断推动下,基于高维数据发现知识的进程加快;人工智能正在协助突破人类固有的认知局限,显示出技术的巨大威力,在学术界掀起了用人工智能技术解决科学重要难题(AI for Science)的科研新范式,这将为智能金融的应用提供坚实的理论和技术基础。

在智能金融应用不断深化方面,智能金融应用整体呈现出规模持续扩大、穿透力度持续深化以及助力践行新发展理念的新特点,在局部领域呈现增长态势。例如,反欺诈和对话式AI的市场应用覆盖率从2020年末的10%和8%分别增长到了2021年末的31%和28%;积极推进客户全生命周期智能化方案对客户实现精细化阶段管理。

在智能金融转型方面,传统金融机构积极转型,加大科技、资金、人才投入,金融机构智能化转型提速。“智能金融是指人工智能技术与金融业深度融合的新业态,是用机器替代和超越人类部分经营管理经验与能力的金融模式变革。人工智能技术综合运用金融科技的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技术,为未来金融业发展提供无限可能,是对现有金融科技应用的进化与升级,对金融业发展将会产生颠覆性变革。”肖钢在《报告》发布中这样表示。

发展深度、发展绩效指数未有明显增长

《报告》继续发布了“中国智能金融发展指数”,该指数旨在准确评估我国智能金融发展水平和变化趋势,该指数在《中国智能金融发展报告(2020)》中首次发布,由许宪春领衔西南财经大学研究团队编制。

相比2020年,2021年中国智能金融在发展速度、地区差异等方面有哪些变化?

首先,智能金融保持快速发展势头。从全国平均指数来看,2021年相比2020年智能金融发展增速达到13.2%。从具体省份来看,2020年智能金融发展指数最高省份是最低省份的3.65倍;2021年这一比值缩小为3.49倍,表明智能金融发展指数地区极差缩小,覆盖范围更加广泛。

其次,智能金融发展指数存在地区异质性。智能金融的生态环境指数的地区差距最小、服务与评价和发展深度次之,发展绩效差异最大。《报告》认为,数据说明良好的生态环境可以缩小各地区之间的智能金融发展差距,也说明生态环境等基础建设和条件是智能金融发展的核心条件所在。

第三,东部沿海省份智能金融发展保持领先,但地区差距有所减小相对于2020年,2021年不同省份之间的智能金融差异有所缩小,虽然东部沿海地区如北京、上海、广东等地仍显著高于其他地区,但其中排名较为落后的省份逐渐发展与中等省份趋于同一水平。

不过,对上述变化起主要作用的是生态环境和服务与评价这两个指标,两者相较于2020年均有较为明显的增长,相反,发展深度和发展绩效指数可能由于人工智能技术和金融业融合发展瓶颈而并未出现明显的增长。因此,《报告》建议,应继续加强人工智能等前沿领域的技术研发与实践,加快金融科技化和智能化发展,服务我国现代产业体系建设。

《报告》还建议,为保证我国各省份之间智能金融的均衡发展,需要进一步提高互联网普及率等以扩大智能金融发展规模,同时应继续普遍推进智能金融业务,并合理配置经济资源以推进各地区经济均衡发展。

智能金融创新要恪守“负责任金融”理念

南都大数据研究院注意到,《报告》围绕人工智能技术和金融融合、智能金融的发展和监管两个方面,提出了11条具体建议。

其中,针对于智能金融发展和监管,《报告》重点提出了8条具体建议。

一是要加强智能金融相关立法保障和标准化建设。在立法和政策制定过程中,重点强化对智能金融创新行为的规范引导和严格监管;加强智能金融相关标准化建设;推动智能金融行业标准的出台和严格落实,提高市场主体提供智能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规范性。

二是督促智能金融创新主体树立“负责任金融”的理念。警惕运用人工智能过度逐利、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特别注意其对低收入群体过度负债的诱惑,以及就此引发的风险;督促智能金融创新恪守“负责任金融”的理念;智能金融创新主体应当建立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内控制度和工作机制,强化全流程管控。

三是依法全面强化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督促智能金融创新主体严格落实《个人信息保护法》所明确的信息收集“最少、必要”原则,进一步细化“知情-同意”机制的执行要求;监督智能金融创新主体建立完善跨业态、跨领域调用消费者金融信息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防止消费者金融信息被违法窃取和滥用;进一步拓宽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入机构范围,加强对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入机构监管。

四是深入推进智能金融领域算法治理。加快出台针对智能金融算法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为智能金融算法厘定行为边界;不断提高智能金融算法透明度和可解释性,促进市场各方对智能金融算法的总体理解;确保智能金融算法驱动下的应用在其整个生命周期内保持稳定性和安全性;建立智能金融算法问责制,确保智能金融创新主体能够对智能金融算法的正常运行和对相关法律法规的遵守负责,从而为智能金融算法的运作提供法律责任承担的基础。

五是持续规范智能金融营销宣传行为。强化对智能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审核,不得做出劝诱低收入群体超前消费、过度消费等存在严重价值观导向问题的金融营销宣传;为消费者提供简单便捷的营销宣传推送信息“一键关闭”功能,避免出现用户必须对每个关注商户或功能进行逐一操作才可以取消推送的情况;进一步优化、细化金融营销宣传监管规则,综合运用制定行为规范、构建行业标准、推动行业自律等方式,强化对智能金融营销宣传的监测追踪,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六是加大研究资源投入和培育技术人才。加大对智能金融研究的投资,招录更多智能金融领域的金融、法律和科技人才;监管部门需要在技术上能够检查基于人工智能的系统,并有权在必要时进行正确有效的干预,同时也需要通过在监管科技与合规科技应用程序中部署人工智能以实现监管智能化、现代化。

七是加强智能金融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智能金融硬件平台和软件平台建设,加快建设以5G网络、物联网、区块链等为基础的万物互联新基建;加强核心数据信用化和价值化算法研究,构建数字信用基础设施;推动工业互联网与智能金融融合发展,将智能金融服务嵌入工业互联网生产场景;尽快组建由监管部门牵头、业内领先金融机构和科技公司参与的智能金融全行业数据共享平台。

八是促进国家和国际层面的跨学科交流。监管部门与智能金融领域的软件工程师、数据科学家、建模人员、运营和前台高管以及学者持续保持对话和交流,以实现对智能金融发展现状及趋势的更好理解;与国际各有关方面促进和维持有关不同利益相关方之间的交流对话,并与相关组织保持密切沟通与合作。

此外,关于人工智能技术和金融融合,《报告》也提出3条建议。第一要加强基础研究,探索新一代信息技术融合架构。其次要加快技术集成创新,探索金融创新的方法和路径。三是要强化科技伦理治理,构建可持续的金融服务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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