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泽县召开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化首次登记工作新闻发布会

鸡泽县召开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化首次登记工作新闻发布会
2023-12-26 18:30 邯郸新闻网 编辑:李雅

12月26日,鸡泽县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鸡泽县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化首次登记工作”新闻发布会,会议由鸡泽县委宣传部副部长魏晓主持。鸡泽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王力涛同志,副局长陈丹,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张瑞静,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化首次登记工作负责人许琳,就相关情况答记者问。实录如下:

鸡泽县委宣传部副部长魏晓:

记者朋友们:

上午好!欢迎出席今天的发布会。

今天发布会的主题是“鸡泽县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化首次登记工作”,实施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化首次登记工作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重要举措。今年以来,鸡泽县委、县政府始终将此项工作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来抓,列入全县重点改革任务,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化首次登记工作稳妥有序推进,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为此,我们特召开此次新闻发布会。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我们邀请了到鸡泽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王力涛同志就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化首次登记工作情况进行发布。我们还邀请了副局长陈丹,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张瑞静,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化首次登记工作负责人许琳,他们将共同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参加今天新闻发布会的是县融媒体中心的记者朋友们,欢迎各位的到来。

首先,请王力涛同志就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化首次登记工作情况进行发布。

鸡泽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王力涛:

各位新闻媒体的朋友们:

大家好!欢迎参加此次新闻发布会,首先,我代表鸡泽县人民政府,向媒体朋友们一直以来对鸡泽县民生工程工作的给予的关注、关心和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下面,我向大家介绍今年我县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化首次登记工作整体情况。

一、基本情况

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化首次登记工作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要求和部署,以“总登记”形式开展,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的符合登记条件的建筑物实行统一权籍调查、统一确权登记、统一颁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的工作。根据“先易后难、试点先行”的原则,截止目前,我们完成新军寨、北赵寨等40个村的确权登记及公示工作,剩余村也在分批次有序的开展农村宅基地权属信息完善核实等工作,我县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化首次登记工作预计2024年基本完成。

二、推进措施

在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化首次登记工作推进过程中,我们以“依法依规、尊重历史、为民利民”为原则,强化举措,扎实开展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化首次登记工作。

一是健全机制,凝聚工作合力。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化首次登记工作,印发了《《鸡泽县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化首次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和《鸡泽县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化首次登记实施细则》,完善推进举措,明晰职责,确保取得扎实成效。成立了鸡泽县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化首次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成立工作专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协调联动各乡镇和相关单位,对该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和督导调度,确保工作高效有序开展。

二是宣传动员,积极稳妥分步推进。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通过抖音发布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化首次登记工作相关政策5条,浏览量达40万人次;和各乡镇、村密切配合,充分利用农村大喇叭和微信矩阵群等宣传阵地,切实加强政策宣传,力争做到家喻户晓。同时,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充分发挥牵头作用,以“将好事办好,实事办实”为目标,密切协调指导乡镇开展好“试点村”对该项工作登记的突破,设立镇村热线,充分尊重和听取群众在办理过程中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并结合每户实际情况予以回应和解决。对登记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分门别类梳理汇总,为后续工作开展很大程度上提供了“最优解”。通过宣传和“试点村”以点带面的稳步推进,该项工作赢得了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营造了村民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为全县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化首次登记工作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三是立足实际,创新登记方式。坚持试点先行,在试点村全力以赴做好登记宣传动员、经验总结等工作,稳步向其他村、乡镇的延伸。我县不断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办理时限,一是将登记窗口前移到村、乡(镇)便民服务中心,使县级登记窗口在短时间内由一个窗口变为若干个窗口,实现工作量的有效分流。二是实行了“互联网+宅基地登记”模式,建立了“农村房地一体化首次登记工作系统”,提前将已完成的地籍调查数据库导入宅基地房地一体网上受理系统,经村民核实权籍调查公示表的信息无异议后,村协管员核实农户信息填报房地一体化工作系统,农户在手机上扫码提交身份证等相关证照和签字确认后就可以申请登记。实现了乡村审核无纸化办公,同时解决群众在外务工无法返乡签字确认的问题,省时省力、方便快捷。

四是强化培训,依法依规登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利用三天时间对7个乡镇负责该项工作的主管、160个村支部书记、协管员等进行政策培训,并组建了专业的审核团队和外业指导团队,制定了首次登记工作操作流程手册,对各村宅基地协管员手把手的教、面对面的指导到位。为了让村民少跑道,采取批量审批、批量办理的形式,对于经过村级初审、乡镇审核后,无纠纷、无异议的符合办理条件的农户以村组为单位提交材料集中申请,由不动产登记中心批量受理、批量审核,登记成果实施公告15个工作日后登簿、发证,力争再确保登记工作公开、透明的同时,以最快时间把不动产权证书发到老百姓手里。

三、取得成效

一是明晰产权。通过宅基地使用权和住房所有权的权籍调查,确认权属来源,记载登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依法认定农民的合法财产权利。

二是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化解权属纠纷。由于各种原因,一些已登记发证或未登记发证的宅基地及住房权属存在争议,通过这次房地一体统一确权登记,按不同阶段、不同类型,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具结确权登记,纠正错误,解决权属纠纷。

三是房权信息更加完整准确,房地一体的统一登记,采用数字化处理信息权属信息和高精度测绘,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属信息更加完整准确。

同志们、媒体朋友们,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化首次登记工作事关群众的切身利益,下一步,鸡泽县将始终坚持“尊重历史、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稳步推进、简化程序、便民利民”原则,按照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高效有序推进该项工作,依法保护好群众不动产合法权益,为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助推乡村振兴筑牢土地权属根基,持续推进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化首次登记工作,为美丽鸡泽乡村振兴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发布完毕,谢谢大家!

谢谢大家!

鸡泽县委宣传部副部长魏晓:

感谢王力涛同志的详细介绍。下面是现场提问时间。请在座的记者朋友举手示意,并通报所在的媒体。

记者:您好!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化首次登记后给群众发放不动产权证,请问在登记过程中发证面积是如何确定的?

鸡泽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副局长陈丹:

由我来回答您的问题。对于未登记过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本村农民集体 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本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 地,按照当时我县政策规定的每户200平方米标准认定,超占面积按当时政策规定处理的结果予以确权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本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 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结合我县实际,宅基地面积按照每户200 平方米进行确权登记,符合规划但超过200平方米的,超占面积 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 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并按照规定面积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对于宅基地使用权已登记,房屋所有权未登记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1995年全县农村宅基地“大清理”前以及按照“大清理” 政策规定颁发的宅基证,占地时间在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 施之前,因历史原因及调查测量技术方式不同,实际调查面积大于已登记面积,按照已登记面积换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超占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并按照规定面积重新进行确权登记。1995年全县农村宅基地“大清理”之后颁发的宅基证,占 地时间属于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后的,按照宅基地面 积每户200平方米换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超占面积在登记 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 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并按照规定面积重新进行确权登记。我的回答完毕,谢谢!

记者:您好,请问本次登记的范围和登记原则是什么?

鸡泽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张瑞静:

您好,我首先回答您的第一个问题。本次总登记中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按房屋已竣工和正在使用的进行确权登记。房屋已拆除或灭失、在建、已批未建的不纳入本次“总登记”范围。其中所涉及的已竣工房屋是在2009年鸡泽县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存量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房屋。

对于您的第二个问题。本次总登记以“依法依规、尊重历史、为民利民”的原则,结合我县农村宅基地实际情况,按照“ 一户一宅”政策要求确权登记到户。“户”原则上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信息为基础,根据户籍登记信息无法认定的,以“宅基户”为主,即具有本村常住户口并享受集体资产分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且应当指定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家庭成员作为农村宅基地的申请人,其他成员作为共同共有人。我的回答完毕,谢谢!

记者:您好!请问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能取得宅基地吗?

鸡泽县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化首次登记工作负责人许琳:

由我来回答您这个问题。一是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二是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 (国办发〔1999〕39 号)印发前,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离(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宅基地的,经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该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可依法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

“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国办发〔1999〕39 号"文件印发后,城市居民违法占用宅基地建造房屋、购买农房的,不予登记。我的回答完毕,谢谢!

鸡泽县委宣传部副部长魏晓:

感谢3位记者朋友的提问,感谢4位嘉宾的精彩发布与答问。以上就是今天发布会全部内容,感谢大家的出席。

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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