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表前损坏设施该不该收费?详细解释来啦

燃气表前损坏设施该不该收费?详细解释来啦
2020-11-18 08:42 新邯郸客户端 编辑:李彤

11月15日,新邯郸刊发《邯郸市民针对燃气表前设施维修发问:这24元该不该收?》一文中,市民贾先生对表前收费的24元提出质疑,燃气公司引用《物权法》解释,而河北妙策律师事务所冯家泉律师告诉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77、178、184条规定,燃气装置维护责任应当依照燃气公司跟用户签订的供气合同确定,约定不明确的,以产权分界点作为标准。燃气公司适用的物权法规定不恰当。

随后,记者将律师的解释告知燃气公司工作人员,并咨询工作人员该公司是否与用户有相关内容的合同约定?

11月16日上午,巩建国给记者发来《城市燃气民用公司合同》,其中第二条为供、用气设施管理范围分界,燃气计量表(含燃气计量表)之前的燃气设施由供气人负责有偿维护、更新,费用由燃气设施产权人承担。用气人在日常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拨打报修电话报知供气人。据燃气公司法务人员赵平涛说,该项用气合同是在燃气通气点火前,用户与燃气公司签订的合同,用户会在用气人一栏处签字。当记者提出“燃气设施产权人”与“用气人”的具体指代问题时,赵平涛向记者解释,表前燃气设施包括市政管线、庭院管线、入户管线,其中市政管线产权人是燃气公司,庭院管线产权人是全体业主,入户管线产权人为用户,也就是用气人专有部分,所以损坏、更换入户管线燃气设备应由用户承担费用。

邯报融媒体记者 温洁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