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呀挖”背后版权争议:直播翻唱、视频配乐如何避免侵权?

“挖呀挖”背后版权争议:直播翻唱、视频配乐如何避免侵权?
2023-05-22 16:25 南方都市报 编辑:王优

“在小小的花园里面挖呀挖呀挖……”近日,抖音上两位自称幼教老师的用户在发布手指谣《小小花园》短视频后在网上迅速走红,其中一位老师在随后的数场直播中表演该曲,收益颇丰。有网友指出,两位幼师的表演并非原创,使用的背景音乐也是某歌手的著名歌曲,质疑其表演存在侵权。

近年来,短视频和直播领域的音乐版权保护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如何使用音乐作品才不会侵权?用户应该注意哪些问题?5月18日,以“视频及直播领域中的数字音乐保护”为主题的第十九期财经E法数字音乐论坛暨第十期《财经》商业治理沙龙在北京举行。

会上,有专家在谈及版权付费问题时指出,当第三方整体使用某电影、电视剧作品时,不仅需经电影、电视剧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并向其支付该作品的许可使用费,还应向其中专门为该电影、电视剧作品创作的音乐作品的词曲作者再次付费。

直播翻唱、视频配乐,未经授权不得使用他人作品

今年3月发布的《2023中国网络视听发展研究报告》显示,2022年泛网络视听产业的市场规模为7274.4亿元,较2021年增长4.4%。其中,短视频领域市场规模为2928.3亿,占比为40.3%,是产业增量的主要来源;网络直播领域市场规模为1249.6亿,占比为17.2%,成为拉动网络视听行业市场规模的重要力量。

在短视频和直播“井喷”式发展的时代,可以经常看到有创作者和主播将电影、电视剧作品中的音乐用作自己制作的短视频或直播间的背景音乐,这可能涉及哪些侵权风险?

中国传媒大学副教授李小莹在会上提到,目前短视频、直播平台用户数量日益增长,用户类型趋于多样,不少用户版权意识淡薄,给行业监管和司法审判带来了一系列挑战。在她看来,当前视频和直播领域涉及的音乐侵权隐患主要包括三类情形,一是翻唱歌曲,二是制作视频的配乐,三是在线录制视频的配乐。

李小莹表示,用户应加强版权意识,在使用音乐等过程中注意三个方面。首先,在短视频或直播平台,用户只能使用平台提供的经授权的音乐,不能自行使用未经授权的音乐。同时,用户使用平台所提供的音乐素材制作的视频内容,只能在该平台范围内使用,“如果搬到其他平台发布和传播,超出了使用范围,仍会构成对音乐作品本身的侵权,这是有边界的。”

其次,当用户无法确定视频或直播中使用的音乐是否合法时,可以通过平台方提供的“版权查验”等功能对音乐是否有授权进行进一步确认。“这样可以在发生纠纷时主张由平台方兜底担责。”再者,目前的用户生成内容大多不涉及商业范畴,如果一旦涉及商业广告、企业宣传等商业行为,就需要用户自行获取特定音乐作品的商用版权授权。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随着近日“AI孙燕姿”在B站大火,AI技术对于歌手独特音色的高还原复现再次使“AI是否会取代人类”的问题成为关注焦点。会上,中央音乐学院教师、著名青年作曲家巩子晗展示了由其编写的程序完成的AI作曲,并从多个角度将其与人类作曲相比较,指出目前AI作曲风格总体上偏向单调重复,“人工智能还取代不了作曲。”

视频或直播中用了他人的音乐,需征得谁的同意?

研讨会上,围绕音乐的版权归属和授权等细节问题,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熊文聪进一步分享了自己的思考。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前款规定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在他看来,按照上述条款理解,电影或电视剧作品作为一个整体的视听作品,其著作权归属于制片者(通常为投资商),而该视听作品中的音乐作品的词曲作者只享有该作品的署名权和约定的创作劳动报酬权,对视听作品整体不享有著作权。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词曲作者丧失了对其创作的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因为从技术上说,词曲作品完全可以被单独使用。”熊文聪认为,既然第十七条规定,词曲作者可以在他人单独使用其音乐作品和整体使用视听作品时都单独行使音乐作品的著作权,那么其享有的所创作词曲的著作权自然不会被吸收、消灭。

也就是说,一首歌不会因为被用到电影、电视剧作品中去,词曲作者就失去了著作权。

在这样的前提下,熊文聪认为,当第三方整体使用了视听作品,即使其经过了视听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并支付了报酬,仍然涉嫌侵犯专门为视听作品创作的音乐作品的著作权。

值得注意的是,《著作权法》第十七条就作词、作曲等作者与制作者签订合同获得报酬作出相关规定,这是否能理解为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已经被强制转移给了视听作品制片商,而此处的“报酬”便是转让费?

熊文聪坦言,在我国《民法典》中几乎没有强制交易、转让财产权的相关规定。此处的“报酬”系音乐作品词曲作者为视听作品创作主题曲或配乐的劳务报酬,并非著作权转让费。制片者与词曲作者签订合同,支付报酬属于其法定义务。

因此,“制片商要想获取专门为电影或电视剧作品创作的音乐作品著作权,除了要支付词曲作者一笔劳动报酬,还要支付一笔约定的著作财产权转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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