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聚焦|政协委员、安利邯郸分公司经理贾丽辉:电动代步车切莫拼成“变形金刚”

两会聚焦|政协委员、安利邯郸分公司经理贾丽辉:电动代步车切莫拼成“变形金刚”
2020-01-15 10:48 邯郸新闻网 编辑:张梦非

政协委员贾丽辉接受记者采访。 邯报融媒体记者范文平摄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电动代步车日渐风靡。作为适合老年人短途出行的交通工具,电动代步车具有方便快捷、经济实惠等特点,但实际生活中,因电动代步车超速、超标、抢占机动车道等违反交规的现象屡见不鲜,由此引发了一系列问题。

出于出行便利的需求,许多老年人购买了电动代步车。同时,因该代步车便捷性、经济性的特点,也受到许多年轻人士的喜爱。

政协委员贾丽辉通过走访调查发现,电动代步车从狭义上说,是一种医疗辅助器械,其速度应该基本控制在5—10公里/小时以下。而目前市面上驾驶性能的电动代步车,从形似三轮的摩托车,变为“敞篷”四轮,现在已经升级为迷你版小汽车,自带倒车雷达、后视镜、雨刮器等,驾驶方便又灵活,满足了老年人的“驾驭乐趣”。这些流行的代步车是销售商自行延伸出来的产品,速度可达40—50公里/小时。这种代步车缺乏行业标准和管理细则,在使用中存在“监管盲区”。

通常情况下,这些代步车底盘较高,车体轻,车辆刹车构件多采用抱刹设计,踩刹车时需要大力量才能刹住车,对于反应较慢的老年人来说存在风险,再加上没有驾照就可上路行驶,驾驶员没有经过交通知识培训,交通安全意识普遍不高,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贾丽辉委员建议,要进一步加大电动代步车生产和销售过程中的监管力度。电动四轮汽车属强制认证产品,未获得CCC认证的,不得出厂、销售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商家不得在销售过程中,涉嫌虚假宣传或隐瞒,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凡是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机动车要素标准的,一律按照无牌车辆上路依法进行处罚。此外,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要联合排查,对无资质非法生产、拼装、组装、改装代步车的企业、作坊、窝点及倒卖合格证等手续的,依法采取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产品、吊销营业执照或查封等措施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督促销售企业守法经营、诚信经营,杜绝不合法电动代步车继续流入市场。

邯报融媒体记者 周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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