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继科事件” 六大焦点

“张继科事件” 六大焦点
2023-04-06 14:52 邯郸晚报 编辑:芦思雨

近几日,有关张继科因借钱欠债及传播女演员隐私视频传闻在网络上沸沸扬扬。

传播隐私视频且当做抵押物是否构成犯罪?若工作室发布的声明违背事实,是否需要负法律责任?网传“绯闻是真的就告名誉权侵权,假的才告诽谤罪”,名誉权侵权和诽谤罪有什么区别?目前曝光的“借条”等材料是否可作为法律证据?爆料者的爆料是否也存在违法的争议?求涉张继科事件女演员视频是否犯罪?六大焦点一一解读。

焦点一

传播隐私视频且当做抵押物

是否构成犯罪?

根据爆料,张继科因无法偿还赌债,将前任女友的私密视频发给了债主。传播别人私密照或私密视频需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聂洋城介绍,传播他人私密视频可能构成侵犯他人隐私。隐私权是指个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隐私包括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我国民法典第四编第六章规定,公民的个人信息及隐私权受法律保护。

如果故意传播私密视频,且该视频可能被认定为含有淫秽内容,对此进行广泛传播则有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广泛传播是该罪的构成要件之一,即传播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使被传播的内容被较大范围的人群所知悉,传播对象通常为不特定或特定的多数人。向一人提供淫秽物品虽也可称之为“传播”,但除非造成严重的后果,一般不作犯罪处理。即如果是小范围传播,基本需要受害者自行报警。但若造成严重后果,如私密视频被全网传播,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传播行为的,警方将介入调查。

若爆料为实,张继科的债主向该女星勒索钱财,极有可能构成了敲诈勒索罪,张继科是否承担责任,视其是否与债主构成共犯。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张继科将私密视频给了债主,并与其进行合谋,包括共同商议等,对该女星进行敲诈勒索,二者的共同行为导致了共同的犯罪结果,则二者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共犯;反之,如果张继科不具备与债主共同敲诈的故意,未参与敲诈勒索的环节,只是将私密视频卖给或以其他方式转给债主,则不认定为共犯,即无需为债主的敲诈勒索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判定是否存在合谋,现实中取证不易,需要债主提供相关证据,包括录音等。

焦点二

张继科的声明若有违事实是否需担责?

此次风波中,张继科工作室发布声明称“张继科先生无任何债务纠纷,更不存在损害他人隐私以求自保之情况,谣传内容纯属捏造”。那么,公众人物工作室发布的声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若声明中有违背事实的内容,是否需要负法律责任?

聂洋城介绍,工作室发布的声明一般用于对公众表态,只是一种对外公开的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其中有捏造或者歪曲事实等情节,对他人产生不良影响的,也可能侵犯名誉权。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若法律声明中具有违背事实的内容,导致他人人格及名誉的毁损,并且行为人具有主观故意,则可能构成名誉权侵权。

焦点三

名誉权侵权和诽谤罪有什么区别?

张继科工作室还转发了一份律师声明,称目前已就侵权情况开展取证工作,将对侵权用户提起诉讼。网上一直流传着“绯闻是真的就告名誉权侵权,假的才告诽谤罪”的说法,这一说法是否属实?为什么明星不告“诽谤”而要告“名誉权侵权”?

聂洋城介绍,选择以名誉权侵权或者诽谤罪起诉,关键不在于“传播的绯闻的真假”,而是根据具体的情况判定该侵权行为及危害结果是否可以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刑事和民事的立案条件不同,对于“侮辱、诽谤”等侵权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要求也不同。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诽谤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诽谤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等情况。一般而言,“明星八卦绯闻”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并不足以构成诽谤罪。

此外,即使绯闻是真的,也不意味着发布信息的人无需承担责任,而是要看具体案件情况来判断,若发布的信息涉及个人信息、隐私等,则可能成立名誉权侵权。具体而言,需依据其行为判断是否符合名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即是否存在诽谤、侮辱等侵权行为,是否造成他人社会评价降低,损害他人名誉;是否存在过错及因果关系。因此不能简单地以“名誉权侵权”是否胜诉判断被传播的绯闻的真假,因名誉权侵权行为不仅包括诽谤,亦包括侮辱等其他侵权行为,需要我们进一步理性分析和判断。

焦点四

目前曝光的“借条”等材料

可否作为法律证据?

盈科粤港澳大湾区刑事专业委员会的主任,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丁一元表示,所涉“借条”是否能够作为法律证据使用,要通过对证据的三性,即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来审查欠条/借条,综合判断是否能够作为证据使用。

就行为人500万元《借款合同》而言,若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将所借款项用于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仍将资金出借给行为人。根据法律规定,该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无效的合同因为不受法律的保护,即使借条是张继科亲笔书写的,债主也不能获得胜诉判决。

焦点五

爆料者的爆料是否也存在违法的争议?

有舆论认为爆料者直接把张继科前女友的隐私推到公众面前,似乎不妥。这位爆料者的行为是否也存在违法争议?

丁一元表示,在网络时代,记者曝光公众人物的隐私,需要注意把握分寸,若该公众人物存在违法犯罪、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则可以通过网络曝光的方式进行举报, 否则可能侵犯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违反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另外,若爆料内容存在断章取义,爆料人存在恶意诋毁他人声誉的行为,记者未核实甄别就进行报道,则可能侵犯该公众人物的名誉权,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焦点六

求涉张继科事件女演员视频是否犯罪?

重庆市律协刑民交叉专业委员会委员、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公典律师表示,如果相关视频确实存在,网友只是在网上“求视频”,那主要就是一个低俗言论,严重的话会被平台封号,“但如果是网友通过某些渠道获得了相关视频,并上传聊天群或者网络平台,就可能涉嫌民事侵权甚至触犯刑法。”张公典律师表示,“网友如果将相关视频上传聊天群或者网络平台等,有可能会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可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网友还对该视频进行贩卖,或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视频传播的数量及造成的影响较大,最高可能被判无期徒刑。”

另外,张公典律师还提醒,传播他人隐私视频还可能涉嫌侵犯他人隐私,构成侮辱罪。

据新京报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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