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教培“退费难”有治了

校外教培“退费难”有治了
2023-04-03 09:59 河北新闻网 编辑:芦思雨

近年来,教育培训行业的发展受到市场关注,与此同时,行业内部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退费难”“卷款跑路”等现象屡有发生,有的培训机构私设“小金库”、账外账,截留、私分、挪用或侵占机构资产,有的甚至将个人债务转嫁给机构……种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乱象亟需整治。

为了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活动,教育部办公厅等五部门近日联合印发了《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从财务管理体制、资金筹集、资金营运、资产和负债管理、收益分配、财务清算、财务监督等方面作出规定,将有效防控经济活动风险,切实保障学生、家长及相关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规范行业发展

为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经营行为,防止教培市场无序扩张,2021年7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意见》明确规定,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上市融资,严禁资本化运作。此次《管理办法》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这一要求,突出了校外培训机构的公益属性。

“办法从‘融资’和‘收益分配’两个环节划定红线,遏制行业无序竞争。”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财务会计系主任宗文龙表示,从出资方角度看,《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学科类培训机构资产;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由外资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等方式控股或参股。此外,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不得从培训机构分红、取得回报或分配剩余财产。

从收益分配角度看,《管理办法》对举办者取得分红回报也作出了相应规定。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强化收益分配监管至关重要,既要为校外培训机构开拓培训业务积累资金,也要考虑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投资者回报,还要防范举办者违规分配培训机构净资产或利润,避免学生、家长和从业者等群众利益受到损害。《管理办法》对非营利性机构和营利性机构两种情形的收益分配进行了区分。对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净资产,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使用分配,其举办者不得从培训机构分红、取得回报或分配剩余财产。对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利润,要按照公司法和校外培训机构章程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加强资金监管

在校外培训机构快速发展过程中,部分组织忽视对机构管理机制的建设,出现财务管理制度缺失、账务账目管理不完善等问题。相当部分校外培训机构是由个人或合伙人创办成立,往往只注重销售业绩,忽视日常财务管理工作,导致机构成本失控、资金链断裂,产生退费纠纷。

针对以上问题,《管理办法》重点强调了校外培训机构的“财务管理基础设施”建设。科学高效的财务管理体制是校外培训机构规范运营的重要基础,关系到资金是否安全,更关系到能否为学生提供较高质量的培训服务。据介绍,《管理办法》明确要求校外培训机构要贯彻落实党建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重大财务决策和监督制度,明确其法定代表人对本机构财务工作和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考虑到不同校外培训机构的实际,避免“一刀切”,原则上要求培训机构设置独立的财会部门;对不具备单独设置财会部门条件的,应当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未设置财会部门或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应当按规定委托相关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校外培训机构的资金活动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预收费监管、资金使用等环节。上述负责人表示,为全面防控资金风险,必须实施全流程监管,确保每个环节都没有漏洞。在预算管理方面,根据校外培训机构体量规模等情况,要求设置财会部门或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合理编制预算或资金使用计划。在收入管理方面,强调校外培训机构预先收取的培训服务费应全部进入本机构培训收费专用账户,会计核算时应当按规定作为负债进行管理,严禁提前或推迟确认收入。

中国人民大学财务处副处长武雷表示,《管理办法》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银行托管、风险保证金方式对预先收取的培训服务费实施全额监管”“对涉及培训退费的,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畅通退费流程,及时返还学员剩余培训费用”等规定,进一步强化收费监管,有效防范了“退费难”“卷钱跑路”等损害群众利益问题的发生,发挥了监管的“探头”“哨兵”作用,着力提升了监管实效。在预收费监管方面,《管理办法》要求校外培训机构按照规定选择银行托管、风险保证金方式对预先收取的培训服务费实施全额监管。在资金使用方面,强调校外培训机构要强化成本管理,优化支出结构,融资及培训服务费收入应主要用于培训业务;同时,要建立大额资金支付决策制度,明确决策的程序、方式、规则。

严格把控风险点

《管理办法》不仅对培训机构的资金筹集、收支活动等主要财务活动和管理都做了详细规定,还对容易发生风险的重点环节提出了“不得”“严禁”等明确要求。如培训机构成立后,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严禁设立“小金库”和账外账;不得违规开具收费票据;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存续期间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或长期无偿出借大额资金、资产设施等。

校外培训机构在成立时和成立后注册资金是否真实、充实,直接关系到机构能否正常运营,影响到学生和家长的切身利益。《管理办法》主要从履行出资义务和禁止抽逃资金两个方面作出规定。在履行出资义务方面,要求机构举办者根据相关法律和机构章程、设立协议等,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在禁止抽逃资金方面,规定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抽逃出资,不得通过拆借资金、无偿使用等方式占用、挪用机构资金、资产。

教育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校外培训机构只有资产管理规范到位,才能有效防控债务风险,确保培训业务正常开展。在资产管理方面,《管理办法》明确校外培训机构存续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挪用或侵占机构资产,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或者长期无偿出借大额资金、资产设施。在负债管理方面,校外培训机构申请贷款只能用于其自身发展,机构不得对举办者、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出现影响正常运转的财务风险时,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管理办法》全面梳理校外培训机构从出资设立到运营管理,再到财务清算的各种业务和事项,实现对校外培训机构全链条、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校外培训机构要建立健全预算管理、资产管理、内部控制、收费管理等制度。”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副教授韩菲认为,这需要机构财务人员仔细研究制度内容,更好落实上述工作。(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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