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保护 “银发打工人”?

谁来保护 “银发打工人”?
2023-03-24 10:02 邯郸晚报 编辑:张梦非

近日,一则“1.5亿60到69岁的低龄老年人,三分之一还在工作”的消息在网上引起热议,也引发了人们对于低龄老人再就业话题的广泛关注。

据有关部门测算,“十四五”期间我国人口将进入中度老龄化阶段。而在此背景下,不少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老人选择再度回归劳动力市场。对于这个群体,社会还赠予了一个浪漫的标签——“银发打工人”。

然而,美丽标签的背后,却是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尴尬境遇。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当大量超龄劳动者涌入就业市场,与之相匹配的权益保障制度却尚未完善起来。

就没想过工伤权益

63岁的李东山来自峰峰矿区,来北京三个月了,城郊农村一间不足10平米的房屋就是他的家。每天晚上睡觉前,他都不知道第二天的工作会在哪里,经常整晚都在等待电话铃声响起。

“东山哥,明天工地上有个上料的活,120元一天,8个小时……”李东山甚至不详细问具体工作地点,他只知道跟着熟悉的工友就行。因为年纪大了,没上过什么学的他,甚至不懂怎么使用智能手机,在北京这个陌生又庞大的城市里,他无法利用百度地图这种先进的App使自己快速融入,他靠的是交情或者运气。

干完一天的工作后,如果熟悉的工友没打来电话,第二天,他就一大早来到通州马驹桥劳务市场,在这儿碰碰运气。天还没亮,这里已经聚集了近千人。包工头开着面包车过来招工,几十个工人同时涌上去,问要不要人。

李东山不识字,只能挖地沟,搬水泥,拿推车拉砖。他年轻时做建筑工,那时每个月能挣6000块,现在很难抢到活儿。他不善言辞,也没有年轻人会抢,即便抢到了,对方问了年龄,也会拒绝他。

“零星会有一些临时的散活儿找过来,每天的收入不固定。但因为没有退休金,只能趁着能动的时候多干些活,多赚些钱,少给孩子添点麻烦。”李东山说,一般超过60岁,人家就不敢用了,对于网上热议的工伤权益问题,他没细想过。在之前的打工经历里,李东山习惯了用人单位不签合同、不上保险,如今岁数大了,这些要求就更没想过了。

是否签合同全看用人单位

58岁的郭月明,自从因病提前退休后,生活就被分为两个部分,穿着保安服在邯郸某幼儿园上班,或者在家里睡觉。一周总有几个夜晚,他被安排上夜班,晚上12点到早晨6点,一个人在幼儿园等着新一天的到来。

为了得到这份工作,他苦苦找了半年。在刚刚退休的前几个月里,郭月明很不适应。退休之前,他是一名采矿工人,行情最好的时候,一个月能到手一万元。即便到了退休前的两三年,他也能每月挣个五六千元。

从繁忙的工作状态,突然闲下来,郭月明身体心理都有点受不了。他想着找份工作,充实自己的晚年生活。他托人找过,也面试了多个单位,但处处碰壁,用人单位大多以年龄超过50岁拒绝了他的应聘。尽管身体硬朗,但保安、保洁已成为了他为数不多的选择。

“这些工作危险系数低。年纪大了,公司都得考虑,怕你身体上有什么意外。”郭月明坦言,他其实可以理解公司的担忧。他去面试目前的保安职位时,该公司人事明确表示,男员工60岁以下,女员工50岁以下,公司都会为其购买社保,签订劳动合同。如果超过60岁,那么公司将与员工签订劳务合同,每年额外缴纳两百多元的商业意外伤害险。

郭月明表示,能够签订这样的合同,在待遇上已属上乘。“我们这个岁数再找工作,能不能签订合同全要看用人单位的意见,我们基本完全被动,如果实在不放心只能选择自己交。”他告诉记者,如今他在保安岗位上每个月能拿到2000元,代价是昼夜颠倒,和长时间被固定在狭小的空间里。妻子在别人家当保姆,因为年龄超过50岁,只能和家政公司签订劳务合同。

前几天在短视频平台上看到宁波60岁快递分拣员猝死的消息时,他和妻子讨论,为什么人死在工作岗位上,却无法认定工伤。短暂思考后,郭月明无奈地说道:“这就是现实,没办法。”

相关法律亟待完善

记者采访中发现,很多老龄群体在退休后仍有强烈的就业意愿。可是现实生活中如果他们选择在退休以后再就业,其与用工单位能否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并享有工伤保险等劳动保障呢?实践中他们得到的回答往往是:尽管从事劳动,但“银发打工人”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

河北锦厦律师事务所的孙玉鹏律师介绍,目前我国的法定退休年龄为60岁,对于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劳动法》来说,60岁以上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只能签订劳务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构成的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因此,若产生纠纷,当事人只能寻求《民法》保护而不是《劳动法》保护。

“假如一位60岁以上的劳动者在工作期间伤亡,因为无法认定劳动关系,只能根据《民法》来判定。这种情况下的伤亡,一般只能申请人身损害赔偿,而非工伤赔偿。”孙玉鹏告诉记者,在日常生活中,一般而言,依据《劳动法》进行的劳动能力鉴定比起依据《民法》的伤残等级鉴定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

“简单来说,就是认定为工伤的话,实际补偿会更多一些。但即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不认为完全无法认定为工伤。可以通过走司法程序,如果满足相关的法律规定,仍然存在认定工伤的可能。”孙玉鹏表示,由于未存在全国性的法律规定,全国各地的判定多有不同,目前更多的会采纳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答复。

2010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在《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中明确,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根据这条答复,目前一些地方为保障超龄劳动者权益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这并不是一种普遍规则,只是在一定地域或职业范围内发挥作用。”在孙玉鹏看来,如果能从法律上明确超龄劳动者的“劳动者”身份,将“银发打工人”纳入《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畴,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才能真正有利于保障其劳动权益,让“银发打工人”勤有所获、劳有所保。 

邯郸新闻传媒中心记者 薛雅兰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