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产权构建、平台竞争边界在哪?专家:揭开技术面纱是关键

数据产权构建、平台竞争边界在哪?专家:揭开技术面纱是关键
2022-08-25 17:22 南方都市报APP 编辑:张振山

数字经济正在挑战知产保护和竞争政策规则。如何跟上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步伐,探索合理划分数据权益及边界,规范网络空间市场竞争秩序的路径,成为各方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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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讨会现场。图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8月19日,数字经济下知识产权与竞争司法保护研讨会在京举办。会议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办,北京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会协办。来自政府部门、法院、高校的二十多位专家学者,结合最新的司法执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一同探讨数字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易继明表示,随着网络空间治理的推进,相关规则将会改变。数字经济的治理在于揭开技术的面纱,寻找法律的本源,在技术理性生长的同时赋予其人文关怀。

浙江、深圳等地开展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试点

中国信通院发布的报告显示,2012年至2021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从11万亿元增长到45.5万亿元,数字经济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由21.6%提升至39.8%,稳居世界第二。

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给知识产权与竞争司法保护工作带来新的挑战。当天研讨会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院长靳学军表示,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发展和商业模式创新,使得知识产权保护客体更为多样,市场竞争行为的样态不断翻新,传统智力成果保护价值理念与数字经济的共享性和传播性不相适应,世界范围内对加强大型互联网平台治理的呼声纷至沓来。

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一级巡视员毛金生在主旨演讲中提到,传统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相对清晰具象,但在数字经济时代,新客体源源不断涌现,无形化的趋势进一步显现,由此产生了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

比如在当前的制度规则下,如何对人工智能生成物予以知识产权保护?如何建立数据产权保护规则,让数据资源合理流动起来?信息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一些专利可能尚未通过审查便已失去了市场价值;视听作品呈现短小化趋势,按照原有先授权再使用的原则,难以应付海量作品的交易和流通需求。在这样的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如何跟上数字经济时代的发展步伐?

对此毛金生表示,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数字经济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持续发力,逐步积累了一些经验。在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上,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市场主体等进行广泛深入交流,目前已形成初步的原则性意见。

具体包括,充分考虑数据的安全、公共利益的保障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充分把握数据的特有属性和产权制度的发展规律;充分尊重数据处理者的创造性劳动和资本投入,承认和保护数据处理者的合理收益;充分发挥数据对产业数字化转型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

据南都记者了解,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浙江、上海、深圳等地开展了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力争在立法、存证登记等方面取得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为后续制度设计提供实践基础。

北京知产法院竞争垄断案件增长,今年已受理169件

数字经济是以数据资源为关键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为主要载体的一种新的经济形态,一方面需要知识产权保护,另一方面也需要竞争规则的规制。

此前中央多次强调加强反垄断监管,为平台经济发展设置“红绿灯”,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为完善竞争案件裁判规则,今年3月16日最高法发布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司法解释,重点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细化规定。

4月,中央和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明确要进一步规范不正当市场竞争和市场干预行为。8月1日,新修订的反垄断法正式实施,其中在总则和分则部分专门回应了数字经济反垄断问题。

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对垄断和竞争类的审判工作提出新的要求。据北京知产法院副院长杜长辉介绍,北京知产法院是北京乃至全国范围内竞争垄断审判的重要力量,所审理的案件类型最全,对接法院层级也最多。作为中级人民法院,北京知产法院是下辖5家基层法院和北京互联网法院的上诉法院。同时负责审理北京区域内反不正当竞争一、二审民事案件和反垄断一审民事案件,还集中管辖全国范围内不服国家反垄断局行政处罚的垄断行政案件。

数据显示,近年来北京知产法院竞争垄断案件受理量呈快速增长态势,自2019年至2022年上半年,共受理此类案件722件。其中2021年的数据是306件,2022年上半年已受理169件。

为适应新的变化,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调整了原有的审判格局,在专利、商标、著作权等院级专业法官会议制度的基础上,于今年新设了“竞争垄断委员会”,并配备竞争垄断专业审判团队。

“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导致竞争样态不断翻新,涉知名网络公司和头部企业的网络竞争案件层出不穷。”杜长辉表示,为加强对行业竞争的规范指引、提升司法裁判的示范作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今年3月16日发布十大竞争垄断典型案例,总结相关案件的裁判规则。

南都记者注意到,十大典型案例包括音著协被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分时段出租爱奇艺VIP账号不正当竞争案、“省钱招”插件截取“智联招聘”网站用户流量案等,其中提到的裁判规则为规范市场竞争行为提供了相关的指引。

如何判定数字竞争行为的正当性边界,法官释疑

当天结合多起典型的数据不正当竞争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四级高级法官助理叶瑞在主题分享中,从一些既有判决中总结出法院对涉数据竞争行为的正当性裁判思路。

她表示,首先法院会对所涉及的数据是公开或非公开、属于数据资源整体或是单一数据个体,以及是原始数据还是衍生数据等进行论证,同时考虑数据获取手段的合法性,比如有无违反《网络安全法》未经用户许可收集数据等。

叶瑞还提到,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数据享有者的竞争性损害,也是法官裁判这类案件的重要考量。比如被告行为对原告服务器是否造成干扰负担、产生了实质性替代的效果,或降低用户对原告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性评价等。在行为后果判定上,则侧重判断是否违反商业道德、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减少消费者福利和阻碍促进创新等。

值得一提的是,随着数字技术的广泛运用,涉数字经济的竞争行为的正当性边界正变得模糊。因技术创新带来的新竞争模式,在什么情况下会触碰法律红线,也是企业常面临的困惑之一。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第三庭法官兰国红观察发现,当前较为典型的四类互联网竞争行为包括,浏览器、播放器等软件替代行为、不当爬取数据、使用会员数据资源以及技术引流等。

如何认定这些行为的正当性边界?据南都记者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被称为“互联网专条”,其中明确规制强制目标跳转,诱导用户卸载其他产品,恶意不兼容等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今年3月,最高法发布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晰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裁判规则。该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未经其他经营者和用户同意而直接发生的目标跳转,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强制进行目标跳转”。如果仅插入链接,目标跳转由用户触发的,则应当综合考虑插入链接的具体方式、是否具有合理理由以及对用户利益和其他经营者利益的影响等因素。

从已有案例和相关司法解释看,兰国红认为在判断涉数字经济下竞争行为的正当性边界应当重点考察是否尊重用户知情权和选择权,还要考虑对其他经营者的影响。如果所实施的行为侵犯用户权利,或对其他经营者影响较大,则容易被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此外在考虑技术方法和合理理由时,要注意区分是正当的流量竞争还是不正当的流量拦截,是否在用户和经营者的预期内。

需要注意的是,“有竞争就必然有交易机会、用户资源的争夺,并不是说一方权益受损,另一方就必然构成不正当竞争。”兰国红表示,“如果竞争的手段合法合理,企业通过模仿进入新的市场竞争领域,或者借技术手段来提升产品功能的行为,具有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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