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欺凌弱小可正当防卫”须解决后顾之忧

“遇欺凌弱小可正当防卫”须解决后顾之忧
2019-03-14 11:07 邯郸新闻网 编辑:王鹭

□丁家发(邯报全媒体网友)

3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针对校园暴力发布案例,明确成年人遇到未成年人欺凌弱小,制止无效,可以对正在施暴者进行正当防卫,不应视而不见、路过不管。

近年来,未成年人“欺凌弱小”案件频发,给受害人心理和身体上造成了双重伤害。“遇欺凌弱小可正当防卫”确实能有效遏制此类案件发生,但在鼓励成年人见义勇为的同时,还须解决好后顾之忧,让公众敢于进行正当防卫。

现实生活中,一些成年人遇到未成年人“欺凌弱小”,常常视而不见、路过不管。究其原因,大都是担心惹上麻烦和纠纷,如在制止过程中造成施暴者的伤害,可能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甚至会因出手过重或防卫过当,承担刑责而带来牢狱之灾。昆山反杀案、赵宇案的当事人之前被刑拘,也印证了人们的担心并非空穴来风。尽管后来对错误的司法结论作出了及时纠正,两位当事人均无罪释放,提振了公众见义勇为、正当防卫的信心,但如果没有相关法规予以支撑,还是难以打消公众的后顾之忧。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种无限防卫权,针对制止“欺凌弱小”时也应当适用,这样才能激励更多的成年人勇于制止“欺凌弱小”不法行为。

成年人遇“欺凌弱小”可正当防卫,应尽快出台配套的法规或司法解释,详细界定正当防卫的尺度和范围,明确在什么情形下可以行使无限防卫权。同时,要加大法治宣传教育力度,让公众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一方面可以震慑施暴者,让其像过街老鼠一样人人喊打;另一方面,可以消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只有全社会防治和打击“欺凌弱小”形成一种高压态势,“欺凌弱小”案件才能得到根本性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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