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超龄老人“劳有所保”

让超龄老人“劳有所保”
2019-03-08 11:07 邯郸新闻网 编辑:马丽英

□米效国

目前,劳动者只要满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两个条件中的一个,再就业后与用人单位形成的劳务关系,不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保护。

有资料显示,截至2018年底,我国60岁以上的老人已有2.5亿。其中,许多人已加入到了求职者的行列:一是退休人员乐于发挥余热,有些企业或单位从行业性质、工资、人力资源等原因考虑,也愿意聘请退休再就业人员;

二是老龄环卫工、高龄农民工等群体为生计所迫,干着“脏、累、险”的工作。但是,这些超龄老人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却无法得到劳动合同法的保护,造成维权困难。

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老年人口在不断上升,劳动力人口不断下降,更多的老年人将成为新的劳动力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建议相关部门尽快建立老年人就业保障体系,为老年人“劳有所保”提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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