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降三把刀”定为刑案,普适性颇值期待

“天降三把刀”定为刑案,普适性颇值期待
2019-07-21 13:54 光明网 编辑:张梦非

作者:马涤明

近日,山东济南槐荫区琪鑫苑小区上演了惊魂一幕:有三把菜刀从楼上掉下,所幸未砸到居民。7月17日,山东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发布案情通报:经初步调查,嫌疑人葛某对其向楼下投掷刀具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称其系因情感纠纷将刀扔出。葛某的行为已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安机关已将其依法刑事拘留。

高空抛物行为被警方立为刑事案件,行为人被以涉嫌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刑事拘留,此案于当前频发的高空抛物现象,以及由此造成的公众安全感的恐慌而言,可谓有“找到解决问题出口”的意义。

一直以来,高空抛物行为似乎都只能在民事法律范畴解决,无非是赔偿人身伤害损失。按理说,过失导致的高楼坠物,也确实只有民事责任,但故意行为的抛物与过失坠物显然不是同一性质。包括法律人士声音在内的公众舆论也不断呼吁,尽早完善相关立法,追究高空抛物行为的刑事责任。

此前,“天降三把刀”一案,警方曾以涉嫌寻衅滋事、治安违法行为立案侦办。法律人士感叹,“都掉下3把刀了,却只能勉强用寻衅滋事这个兜底性的条款去处理,说明立法层面有些滞后于高空坠物多发的现实背景。”

但以大众的朴素认知来说,刀具若砸到人,是实实在在地威胁公共安全。高空扔刀的行为,也完全符合刑法对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义——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即便说,法律问题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在逻辑的方向上讨论抛刀与危害公共安全之间的关系。

警方认定“天降三把刀”涉嫌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个罪名能否坐实,还有待检方研判,最终由法院判决认定。而如果罪名最终坐实,无疑将触动高空抛物负刑事责任的普适性的讨论——其他故意的高空抛物,可否适用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条款追究法律责任?

事实上,高空抛物中的物品,并不是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关键问题,伤害力、可能导致的后果才是关键。已经有研究数据表明:一个30克的蛋,从4楼抛下来就会让人起肿包,从8楼抛下来就可以让人头皮破损,从18楼高甩下来就可以砸破行人的头骨,从25楼抛下可使人当场死亡……而如果上述逻辑成立,从楼上故意抛下具有伤害性重量的物品等行为,是否也应适用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法律规定,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来说,值得研究。(马涤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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