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把握好“戒尺之度”?

如何把握好“戒尺之度”?
2019-01-23 19:35 邯郸新闻网 编辑:马丽英

□本报记者李海涛

近期,“永年育英学校学生被老师强制剃头”的视频在网上热传,引发广泛关注。

1月18日,永年区网信办微信公众号“网信永年”发布了育英学校的调查情况通报:“1月14日,八年级单某某等四名学生早读迟到。班主任徐某以警示学生从‘头’做起为名,对学生采取了理发推头的错误处罚方式,严重违背了教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引起了家长的强烈不满。经校委会研究决定,对责任教师徐某予以辞退处理。”

消息一出,网友展开激辩。有人认为,徐某对学生采取的惩戒措施的确有些过头,但毕竟出发点是好的,校方对徐某的处理过重,这样会让其他老师不敢再对学生实施惩戒教育,对学生的长远发展不利;也有人认为校方处理得当,维护了学生尊严,保障了学生权益。

1月20日,处于舆论风口浪尖的徐某发布《公开信》,对剃头原因做出了解释:“这个班成立之初,我和孩子们在班会上一起制定班规,学生们共同约定,如果有同学犯了错,就以男生剪头发、女生剪刘海作为惩罚。因为是大家的共同约定,被惩罚过的学生不但没有‘自尊心受损’等反常表现,反而以此为戒,更加积极向上了。”徐某还通过《公开信》对学生表达了歉意,并表示虚心接受各方的合理批评。

至此,“学生剃头事件”看似告一段落,但它却带给了我们更深的思考——如何厘清惩戒教育的边界,把握好“戒尺之度”?

时下,“激励教育”的呼声日渐高涨,“禁止体罚”的观念早已深入人心。在此背景下,惩戒学生似乎成了教育界不敢轻易触碰的“高压线”,老师对学生实施正常的惩戒,也唯恐被家长和媒体冠以“体罚或变相体罚”之名口诛笔伐。

“现在,一些孩子比较娇惯,心理承受能力较弱,正常的惩戒手段用在他们身上,就有可能造成他们出现心理问题,甚至抑郁轻生。一旦发生这种情况,老师可担不起这个责任。”我市某中学一名老师说的这番话,绝非危言耸听。去年底,江苏某中学一高二男生考试作弊,老师对他进行了批评,并要求他在全班同学面前作检查。不料,该男生一时想不开,跳楼自杀,给家庭和学校带来了沉重打击。

这些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部分老师对“问题学生”想管而不敢管、没法管。

完整的教育不能没有惩戒。中小学生正处在身心成长、人格养成的重要阶段,如果没有一套严格的校园规章制度作为约束,没有一套完善的教育惩戒措施作为鞭策,对出现违规违纪的学生“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话,就如同社会失去了法律制裁的保障一样,后果不堪设想。我们提倡激励教育、尊重学生,但绝不能迁就学生犯错,只有奖惩分明才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成长。

因此,老师理应拿起“戒尺”,行使自身的管理权利和教育义务。惩戒教育与体罚、变相体罚有本质上的不同。体罚是通过身体的痛苦使学生屈服,带来的后果往往是负面的,会造成学生发展障碍;惩戒则是在激励、表扬等教育手段失效的情况下,在尊重学生人格的基础上,采用具有强制性的鞭策手段,令其认识到自身错误,知耻而后勇,使学生得到全面健康的发展。

严师出高徒,艺精靠磨练。千万不要让“学生剃头事件”,成为老师们放弃惩戒教育的导火索,那将给我们的教育事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希望全社会在给予老师更多宽容和理解的基础上,将“戒尺”交给老师。更重要的是,有关部门要在广泛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戒尺之度”,对惩戒教育制定明确清晰的适用边界、适用范围、惩戒方式、操作细则以及监管措施等法规,为老师正常行使惩戒权、学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如此,才能让学校和老师在实施惩戒教育的过程中,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避免出现“不敢管”或“管过头”的极端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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