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法律屏障”保卫“蓝天白云”——《邯郸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解读

构建“法律屏障”保卫“蓝天白云”——《邯郸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解读
2021-10-08 11:09 新邯郸客户端 编辑:王梦洁

《邯郸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10月1日起实施,这也是邯郸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开始施行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

日前,记者就该条例的立法背景、制定过程、亮点内容,采访了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

立法背景

“环境就是民生,青山就是美丽,蓝天也是幸福”。身边的环境美不美,老百姓的感受最直接。优美的环境直接带来舒适感和幸福感,而污染则令人苦不堪言。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打赢蓝天保卫战。报告为治理大气污染制定了总方针、路线图,需要持之以恒贯彻好、落实好。

近年来,为应对我市大气污染防治面临的严峻挑战,市委、市政府把大气污染防治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中之重,着力解决以PM2.5和PM10为治理重点的大气污染问题,突出抓好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增强防治工作的针对性、科学性和系统性。通过近年来的不懈努力,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有了明显地提高。为了巩固来之不易的治理成果,使今后的防治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十分有必要在结合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和总结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制定《邯郸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关乎民生福祉,关系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建设成效。根本上要突出依法治污,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规定和法律法规,充分发挥法规制度对于污染防治的推动和保障作用,更好将法律制度转化为治理效能。

制定过程及基本内容

条例由市生态环境局起草,经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召开立法座谈会、立法协调会、民营企业家座谈会、专题协调会等多种方式征求意见建议及多次集中修改,于2019年12月6日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法规议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首先由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对条例的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查,2020年10月29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进行第一次审议。之后市人大法制委又多次组织召开各相关部门工作协调会议和征求意见会议,向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并听取了环保专家和立法专家顾问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进行反复修改和细化。

2021年6月30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并表决通过该条例;2021年7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查批准该条例;2021年8月18日向社会公布。

条例不分章节,共二十六条。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条例的立法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大气质量责任人、主管部门、资金保障和监管以及网格化管理制度;第六条至第二十条,根据实际需要对大气污染防治各项措施进行细化和规范,并有部分地方特色规定;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对所涉部分行政处罚的规定进行了细化和规范;第二十五条,结合邯郸实际,对冀南新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所管辖区域的管理进行细化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施行日期。

条例的制定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主导思想,既是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新要求,也是回应人民群众对蓝天白云的新关切,为打赢蓝天保卫战提供了坚实的法制保障。

立法原则及亮点

条例立足我市实际,坚持“不抵触、有特色、易操作、重实效”的立法原则,以切实解决突出问题为导向,着力全面规范、全程监管、严格制度、严厉惩治,增强了法规的操作性、规范性、约束性。

亮点一:加强政府统筹协调和审计监督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所涉行政部门和单位众多,生态环境部门作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但更多的具体工作需要由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去具体实施。因此,条例第四条规定由人民政府加强整体统筹协调,建立统一的监管治理体系。同时,财政投入是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基础和保障,为了使有限的资金充分发挥作用,条例第四条规定了一方面要保障好财政投入,另一方面还需要审计部门加强监管,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使防治工作落实到位。

亮点二:调整能源结构和清洁能源替代工作

我市是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和全国大气污染重点城市,作为老工业基地,调整能源结构,大力推进清洁能源替代工作势在必行。条例第七条结合工作实际,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清洁能源保障情况,有序推进清洁能源替代工作。对于暂不具备清洁能源替代条件区域,推广使用洁净型煤等洁净燃料。

亮点三:加强建筑扬尘治理

随着近年来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镇化的逐步推进,建设项目施工成为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的重要因素。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依规安装远程视频监控和扬尘在线监测设施并与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以现代科技手段加强监管;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先期介入制度,使生态环境部门能够及早掌握相关信息,多措并举实现部门监管的无缝衔接和对建筑扬尘污染的防控。

亮点四:向乡镇下放行政处罚权

根据《河北省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省政府已决定将条例中关于露天焚烧秸秆、树叶、杂草、垃圾,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等行政处罚事项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为了积极推进和配合权限下放工作,方便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直接适用条例,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尚不能有效承接行政处罚权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的出台,不仅充分体现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绿色发展按下“快进键”,更针对我市目前大气环境污染防治形势,在诸多措施制定方面凸显了地方特色,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精准、科学、有力的支撑。条例的出台,将有利于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推动作用,有利于促进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全面推进和纳入法制轨道,有利于改善人居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有利于我市加快建设富强文明美丽的现代化区域中心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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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重点空气指标持续攻坚发力

9月27日,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邯郸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截至今年9月25日,全市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为4.62,PM2.5浓度为41微克/立方米,PM10浓度为77微克/立方米,优良天为173天。综合指数、PM2.5、优良天等各项关键指标均为有监测记录以来最好,大气环境质量明显改善。今年,市生态环境局将紧盯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延伸深度、拓展广度,深入打好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

围绕O强化VOCs治理。加强重点时段管控,着力削高值、控临界值。利用红外成像检测仪、VOCs便携式检测仪,严查跑冒滴漏和旁路偷排偷放。在市主城区、各县(市、区)建成区及周边区域集中开展烧烤清理整治,清理露天烧烤和室内木炭烧烤,严查油烟污染排放。

围绕CO强化钢铁企业治理。加快剩余14座1000立方米以下高炉、8座100吨以下转炉关停和邯钢老区退城整合,邯钢老区一座2000立方米高炉及配套生产设备采暖季前关停。聘请专家团队逐企业制定煤气平衡和CO管控方案,严防CO放散。在不利气象条件特别是西风传输影响下,采取应急措施,使CO排放量削减50%以上,市生态环境局县级干部驻企分包,对监管不到位的责任人严格追责问责,对执行不到位的企业严惩重罚。

围绕SO强化燃煤污染治理。工业企业重点管源头、治末端,采暖季前,邯钢老区完成供暖热源替代,武安市钢铁企业按要求与城区居民供暖脱钩。已停产的106家砖瓦窑企业,严格执行“两断三清一注销”标准,严防偷开偷排,重点区域保留的砖瓦窑企业绩效评级未达到B级及以上的,9月1日起不再分配生产负荷。对脱硫除尘一体化、脱硫脱硝一体化等低效脱硫治理工艺集中实施提效升级。散煤治理重点抓替代、防复燃,10月底前,完成平原地区6.59万户清洁取暖扫尾,开展千人入户查散煤行动,严防散煤复燃。

围绕PM强化工业企业减排治理。以“证”为“本”,在完成全部687家重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后”核查基础上,对全市钢铁、焦化、白灰、砖瓦窑、岩棉等行业排污许可证发证质量进行现场核查,监督排污单位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开展涉气企业集中排查,对使用动力电的企业逐一筛查,建立台账,加强监管,发现漏报瞒报的,对排查单位责任领导先停职、后调查问责。对工业炉窑等高架源企业治污设施运行维护情况开展“回头看”,确保稳定达到超低排放标准和“邯郸限值”要求。制定不利气象条件下精准减排措施,减少排放总量。争创A、B级和示范引领企业,9月底前,重点区域的工业企业全部达到B级及以上或引领性要求,年底前,B级及以上和示范引领企业数量达到绩效分级企业总数的10%。

围绕PM强化扬尘等面源污染治理。统筹“九尘共治”,加强全行业督查、全时段管控、全方位治理。严格落实精细化管控方案,管控成效每周一评估。提前安排部署,做好秋收禁烧工作。围绕NO强化机动车污染治理。督导重点用车单位全部使用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货车或新能源车,推进日用车10辆以上重点用车单位安装门禁系统。

邯报融媒体记者 佘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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