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县范围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杂草、垃圾杂物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污染和恶臭、异味气体物质的通告

关于全县范围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杂草、垃圾杂物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污染和恶臭、异味气体物质的通告
2021-10-03 08:40 走进成安 编辑:张静

关于全县范围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杂草、垃圾杂物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污染和恶臭、异味气体物质的通告

为保护生态环境,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邯郸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通告如下:

一、在全县范围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杂草、垃圾杂物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污染和恶臭、异味气体的物质。

二、露天焚烧严重污染大气环境质量,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影响公众安全。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做到不焚烧,并积极抵制露天焚烧违法行为。

三、各乡(镇)、工业区要加强辖区内的防范控制,及时预防、发现、制止、查处露天焚烧行为,依法依规处理违法违规人员。    

四、监护人应当加强对特殊人群、未成年人的监护。监护不到位,造成露天焚烧火情的,依法追究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五、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决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但已按照第二十四条规定实施处罚的除外。”

对故意纵火者及不听劝阻、在禁止露天焚烧工作中不服从管理、公开侮辱、殴打、故意伤害部门、乡(镇)工业区、街村干部等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要带头遵守本通告规定,凡违反本通告规定造成露天焚烧火情的,除依照相关规定处理外,由纪委监委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七、希望广大人民群众增强环保意识和健康意识,认真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不焚烧秸秆、杂草、垃圾杂物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污染和恶臭、异味气体的物质,用实际行动为改善生活环境质量贡献力量。同时,发现焚烧行为,及时举报。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本通告实施之前印发的关于该项内容的通告同时废止。

举报电话:0310-7218201

0310-7280110  

成安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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