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公安局发布通告!

邯郸市公安局发布通告!
2021-01-16 10:14 平安邯郸 编辑:李天一

邯郸市公安局

关于进一步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的

通  告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持续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从重打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违法犯罪,现通告如下: 

一、严厉打击对患有或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人员拒绝接受定点医院的检疫、强制隔离、治疗,或不服从管理;对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新冠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严厉打击对来自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或者与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密切接触者,不按要求主动报告,瞒报谎报病情、旅行史、居住史、接触史、行踪轨迹,并拒绝接受检疫排查、居家或集中医学观察,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严厉打击拒不配合防疫检查点实施的体温检测、人员核查、车辆检查、医学观察、强制隔离、封闭管控等措施;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严厉打击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等违法犯罪行为。 

五、严厉打击在药品、器械、医疗卫生材料和其他物资的生产、销售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 

六、严厉打击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 

七、严厉打击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或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疗教护人员以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等违法犯罪行为。

八、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借机实施盗窃、聚众哄抢、抢夺、毁坏、侵占、挪用涉疫情防控和保障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 

九、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微博、微信、短信等方式散布谣言、编造虚假疫情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 

十、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等违法犯罪行为。 

十一、严厉打击走私珍贵动物及制品,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制品,非法狩猎等违法犯罪行为。 

十二、严厉打击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确诊、疑似新冠肺感染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贻误诊治或者交叉感染等严重后果的违法犯罪行为。 

十三、严厉打击未经卫生医疗部门批准,擅自转移确诊或疑似新冠肺炎病人,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十四、严厉打击趁疫情非法串联、煽动、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或者聚集起哄闹事等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 

十五、严厉打击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的医疗废物或其他有害物质的违法犯罪行为。

十六、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新型冠状病毒疫苗,非法销售新型冠状病毒疫苗,利用网络散布售卖新型冠状病毒疫苗虚假信息实施诈骗或者实施其他涉新型冠状病毒疫苗违法犯罪行为。

对以上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从严从重查处。希望社会各界同心协力,共同维护好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会秩序,从严从实从快打赢疫情防控歼灭战,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请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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