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警方集中打“卡”

邯郸警方集中打“卡”
2020-10-23 11:52 新邯郸客户端 编辑:柴珊珊

今年10月10日,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召开全国“断卡”行动部署会。为贯彻落实公安部有关要求,进一步严厉打击整治非法开办贩卖电话卡、银行卡(以下简称“两卡”)违法犯罪活动,我市公安机关迅速在全市范围内部署开展以打击、治理、惩戒非法开办贩卖“两卡”违法犯罪团伙为主要内容的“断卡”行动,集中抓获一批“两卡”违法犯罪团伙,集中整治一大批“两卡”犯罪活动猖獗的重点地区,集中惩戒一批“两卡”违法失信单位和人员,全力斩断“两卡”开办贩卖产业链,铲除电信网络诈骗滋生土壤,为全市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驾护航。

“断卡”行动断的是哪些卡?

据邯郸市反电信网络诈骗中心李警官介绍,当前电信网络诈骗持续高发的一大根源,是因为电话卡、银行卡的管理失控。大量“实名不实人”的银行卡、电话卡被骗子购买后实施诈骗,给警方的追查和打击带来巨大困难。因此,斩断电话卡、银行卡的买卖链条,就等于给骗子“断奶”,对于压发电诈案件具有特别重大的意义。此次全国部署的“断卡”行动,就是基于这样的考虑,而且“断”得十分全面、十分彻底。

“断卡”行动中的“卡”指的是广义的“卡”。

在手机卡方面,既包括我们平时所用的三大运营商的手机卡,也包括虚拟运营商的电话卡,同时还包括物联网卡。

在银行卡方面,既包括个人银行卡,也包括对公账户及结算卡,同时还包括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即我们平时所说的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

这个界定,几乎涵盖了骗子当前使用的主流的通信和金融工具,必将对整个诈骗犯罪活动造成巨大冲击。

为什么实施“断卡”行动?

据李警官介绍,“断卡”呼吁由来已久,之所以在这个节点实施,而且是全国统一开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首先,危害特别大。“实名不实人”的电话卡,不但被犯罪分子用来搞电信诈骗,还会被用来搞网络贩毒、网络赌博等犯罪。据新闻媒体报道,每年网络赌博流出的资金就达万亿级别,而这些钱大部分都是通过买卖的银行卡、对公账户或者第三方支付账户走账,难以追查和打击。

其次,时机已成熟。此次“断卡”行动其实至少已经策划了4年。从2016年9月开始,公安部、工信部、人民银行以及最高检、最高法等出台的多个关于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文件、法律解释中,都提到了严管银行卡、电话卡的措施,但是受多种因素影响,直到今年开始,才真正开始实施。

“断卡”行动与每个人息息相关

因为个人信息的泄露、身份证遗失以及金融、通信行业前期的管理漏洞等,我们每个人都有可能被人冒充办理银行卡、电话卡,而一旦“断卡”行动完全实施,按照现在的规定,一张卡涉案,名下所有卡或者业务都可能被暂停,将会对生活造成很大影响。

在此民警特别建议,请身份证有遗失经历、前期电话卡或者银行卡有异常情况的人,一定要抽空去查询下名下是否有不知情的电话卡或者银行卡存在,并及时处理,以免被当做“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打击、惩戒,影响个人生活。

另外,一定要重视自己的信息安全,绝对不能出租、出售、出借或者购买银行卡或支付账户(微信、支付宝等),否则不仅5年内暂停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也会在个人征信上留有污点,影响贷款等,还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并被追究刑事责任。

民警给出几点提示:

提示一:贩卖“两卡”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刑法修正案(九)》,针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独立入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提示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售卖“伪实名”电话卡、手机卡的行为,属于违反国家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或构成非法经营罪;其窃取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或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如果明知买卖“伪实名”手机卡是为了实施犯罪活动(如电信诈骗等)的,将视情节严重程度,追究其法律责任。

提示三:以下情形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9〕85号)规定:银行和支付机构对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下同)或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组织购买、出租、出借、出售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

提示四:贩卖对公账户涉嫌非法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永年公安打响“断卡”行动第一枪!

近日,永年区公安局刑警大队反诈部门在工作中发现,辖区居民张某名下一张银行卡存在可疑交易信息,涉嫌电信诈骗。随着深入调查,一个非法贩卖银行卡团伙逐渐浮出水面。

调查中,民警发现嫌疑人张某明知贩卖银行卡是违法犯罪行为,但还是经不住利益的诱惑,觉得这样来钱快,抱着侥幸心理,竟自己主动到银行办理银行卡,以每张每月300元的价格贩卖给他人。

办案民警果断出击,将犯罪嫌疑人张某抓获。经讯问,张某供述将自己办理的银行卡卖给了永年区小龙马乡郭某。截至被抓前,犯罪嫌疑人张某先后贩卖本人银行卡12张,非法获利4400元。

经分析研判,民警获悉,犯罪嫌疑人郭某在小龙马乡出现。办案民警立即前往该乡对其进行布控抓捕,经一天一夜的蹲守,10月16日,成功将犯罪嫌疑人郭某抓获。

经讯问,犯罪嫌疑人郭某如实供述了将自己办理的5张银行卡和收购张某的12张银行卡出售给他人的犯罪事实。目前,张某、郭某已被永年区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警方提醒:买卖、出借对公账户以及银行卡、电话卡等是违法行为,违法违规行为会记录到个人征信,影响贷款、办理支付业务,还可能涉嫌犯罪。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千万不能贪图私利触碰法律底线。同时,还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网银U盾等账户存取工具,保护好登录账号和密码等个人信息,对于废弃不用的银行卡应及时办理销户业务,并将卡片磁条毁损,不随意丢弃!

邯报融媒体记者 王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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