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警方发布“十个一律” 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

太原警方发布“十个一律” 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
2020-02-03 17:30 中国新闻网 编辑:马丽英

山西太原火车站,工作人员对旅客进行体温检测。 韦亮 摄

中新网太原2月3日电 (李庭耀)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2月3日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十个一律”的通告,当地警方将依法从严从重打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违法犯罪。“十个一律”包括:

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病人密切接触者及从疫情重点地区到并人员,拒绝接受隔离治疗或集中、居家医学观察等措施,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仍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政府及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隔离、观察、封控等疫情防控公告后,村(居)、小区等管理人员拒不落实相关防控措施的,一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检查点和长途车站、公交站等公共场所实施体温检测、人员核查等防疫措施的,一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伤害、威胁、侮辱人民警察、医疗救护等工作人员的,一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恶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一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以销售口罩、防护服、“特效药”等防治防护物资为名诈骗的,一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国家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销售伪劣口罩、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及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情节严重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违法犯罪一律从严处理,处理结果一律通报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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