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我在调解现场】八百元大衣穿着不合适,欲退不能

【3·15我在调解现场】八百元大衣穿着不合适,欲退不能
2019-03-15 11:15 邯郸新闻网 编辑:王鹭

八百元大衣穿着不合适,欲退不能

邯山区市场监管局车站分局执法人员反复耐心调解,店主答应退货

今年1月10日,张女士来到浴新大街火车站对面的义商商场,购买了一件价值800元的大衣。第二天,她因购买的大衣不合适,到购买店中申请退货,遭到店主拒绝。张女士认为店主的做法不对和态度不好。双方争执不下,张女士拨打了12315进行投诉。这起百姓生活中常会遇到的纠纷执法人员会如何解决呢?近日,记者来到邯山区市场监管局车站分局,采访相关人员,还原了纠纷调解现场。

车站分局执法人员牛军生带领记者来到义商商场讲述,1月11日接到投诉后,他立即与张女士取得联系,着手调查此事。当天上午,张女士讲述事情经过:“我在义商商场买的大衣有点不合适,才过了一天,店铺老板就不给我退货,真是急人!”牛军生一边安慰她,一边根据张女士反映的情况,检查了购物票据和大衣。牛军生表示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尽最大努力帮助调解此事,以求最快解决。

紧接着,牛军生联系到店铺老板。店铺老板表示,顾客买一件大衣,在店里试来试去,回去穿了一天后又找来说大衣不合适,退货不可能。牛军生对店铺老板说:“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你依法应该为消费者退货,而且这件大衣不会对二次销售产生多大影响,双方应互相理解,赶紧为消费者退货。”

经过牛军生的这番说辞,店铺老板立即为消费者办理了退货。张女士得知可以退货后,紧皱的眉头舒展了,表示执法人员费时、费心调解,让她非常感动。

牛军生告诉记者,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牛军生表示,实际调解情况有时往往没有想象的那么简单,有时是一方有过错,有时是双方都有问题,需要我们执法人员反复耐心做工作。平日里调解投诉量大,工作人员经常跑断腿、磨破嘴,常常一个上午也顾不上坐下来休息,他们在法律法规范围内,会尽最大努力满足消费群众的要求解决纠纷。        本报记者曹璐文/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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