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我在调解现场】定购车辆已在路上,预交款是否能退?

【3·15我在调解现场】定购车辆已在路上,预交款是否能退?
2019-03-15 11:10 邯郸新闻网 编辑:王鹭

2018年4月29日,峰峰矿区消费者李先生在邯郸车展期间,交付钱款定了一台品牌轿车。回家后他上网查询,发现很多消费者反映该车小毛病很多,5月1日告知4S店不再购买该汽车。但4S店称车款已交至厂家,车已出厂正运往邯郸,拒绝退款。无奈之下,李先生拨打消费者投诉举报热线12315寻求帮助。

接到投诉后,丛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黄粱梦分局局长高德洲,立即与李先生电话取得联系,了解详细情况。高德洲问李先生:“收据上写的是‘定金’还是‘订金’?如果消费者所缴纳款项是‘定金’,根据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是不予退款的。”李先生表示,4S店出具的收据上只写了收取1000元,并未写明是“定金”还是“订金”。

随后,调解人员赶往4S店,该店李经理拿出来的收据却写明“定金”两字。当高德洲把这个情况告知李先生后,李先生说他手里的收据上确实没有写“定金”两个字,李先生女儿通过微信将其手中收据照片发给了执法人员,照片显示其收据并没有写明

款项为“定金”。执法人员再次询问4S店李经理,原来4S店所提供收据上“定金”两字为他们公司财务人员只在收据留存联上自己填写。高德洲告诉李经理:“如果消费者手中所拿的收据没有写‘定金’,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商家必须退款。”李经理称需请示公司总经理才能回复。

第二天,李经理电话回复执法人员,称公司总经理不同意退款。高德洲与该公司总经理电话联系说:“既然你们4S店给消费者的收据上没有写‘定金’两字,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就应该给消费者退钱。”最终,总经理表示配合,同意退款。几天后消费者李先生如愿拿到了退款。

丛台区市场监管局提醒消费者,“订金”与“定金”仅一字之差,在法律性质上却截然不同。“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金钱。按照法律规定,若消费者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商家返还定金;商家不履行合同,应向消费者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不是一个规范的概念,在法律上仅作为一种预付款的性质,是预付款的一部分,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不具有担保性质。

本报记者曹璐文/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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