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孟令卫)张某分三次向肖某借款20000元,张某于2007年10月因病去世。肖某诉讼张某之妻及儿女三人还款。复兴区法院近日判决,张某之妻偿还肖某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
肖某诉称,2005年4月6日、2005年8月4日、2005年12月21日张某分三次向自己借款20000元用于保温材料生意,后一直未还。张某去世后,自己找张妻及其儿女追要此款,三人推辞不还。张某之女辩称,其没有继承财产,不应该偿还此欠款。
复兴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借肖某20000元用于开办工厂生产经营。其目的是让家庭逐步富裕,其间所负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但张某已去世,其债务应由张某之妻承担,故对肖某要求张妻给付借款20000元的请求应予支持。肖某要求张某子女给付借款20000元,因肖某未能举证张某子女继承了遗产,且张某之女也不承认继承遗产,故对肖某要求张某子女还债的请求不予支持。BJ09